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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0號
原      告  全泰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能 

被      告  駙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8802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111年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221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