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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章 
被      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敏彥 

被      告  李錦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3頁之附表,應更正附表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欠款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1,000,000元
  635,039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3,000,000元
1,905,1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6%計算之利息。
3.26%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  計
2,540,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