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緯智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台中分所住址:彰化縣○○市○○路0 段000號5F
法定代理人 張啓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038元,應徵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