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15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