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