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相對人即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所為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逾期未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若不合程式,原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限期命原告(抗告人)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原告迄今並未繳納抗告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