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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顏信村 
            顏萬保 

被      告  安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等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7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嗣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原告等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9407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