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銘宸
李建廷
陳宜秀
張淑惠
羅育姍
戴梅雀
許雯婷
許眉娥
蕭安琪
蕭富珍
許又仁
李佳蓓
許博捷
吳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7,625元(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