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7,06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