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0,800元,應徵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