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徐慶祥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陳錦淑
兼特別代理
人 黃琳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黃程榆
兼訴訟代理
人 黃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於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庭日,被告黃程榆、黃詩恒未到場,亦未對被告准為一造辯論,從而,程序部分尚有未足,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