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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刑志凱 
被        告  虹億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鑫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點原告主張欄中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26-27行
109年7月100日
109年7月16日
2
第1頁第28-29行
自109年7月6日起至114年7月6日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6日
3
第2頁第4-5行
自109年7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