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宜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菱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反訴:
(一)反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二)應提出合於程式之反訴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細目、請求權基礎、證據,並附繕本一份(如逕送對造應敘明寄送日期於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