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紀明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2,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