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陳雅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經本院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2號事件囑託鑑定結果,被上訴人所有土地經由上訴人土地通行及設置管線,價值增加新台幣(下同)10,386,2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