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王釭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山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