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張連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