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涵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1,416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