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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三豐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豐 
代  理  人  曾群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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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余秉橙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1日
50,000元
WG0000000

002
余秉橙

110年9月9日
110年11月1日
65,0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