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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林玉琴即泓銘塑膠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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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0年12月25日
10,752元
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