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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聚品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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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李淑貞
和美鎮農會
110年12月2日
500,000元
H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