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雅珠
代 理 人 康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