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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亮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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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詠升實業有限公司施源泰
彰化銀行溪湖分行
110年9月5日
76,149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