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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萬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林 

代  理  人  陳秋茹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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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10年8月10日
100,000元
L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