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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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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源興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福興分行
111年5月30日
1,026,012元
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