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蔡沅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1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加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火土
合作金庫大竹分行
111年5月30日
37,334元
D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