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仁 



代  理  人  車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1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月鵑、卓進興、卓俊維
91年1月30日
91年7月30日
348,285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