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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辰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5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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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辰連企業有限公司 陳錫炎
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6月6日
330,383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