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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代  理  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思源
第一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15日
  1,816,834元
  0000000

2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陳士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21日
  3,082,15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