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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崧 
代  理  人  徐家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久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陳韋廷
台中商業銀行社頭分行
110年9月5日
327,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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