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欽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