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鈺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結 
代  理  人  王國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崇儀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12月27日
378,715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