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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錫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0

1
200
Z000000000
002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
180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