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二)相對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騫最新戶籍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繕本四份。
(四)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