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錦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建堡營造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名稱「台中建堡營造公司」及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區○○巷00號」與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建堡營造有限公司」及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區○村里○○街000號」均不相符,查無此公司,聲請人應查明後具狀更正或陳報相對人公司存在之證明。
(二)起訴狀載相對人事務所地址在台中市,非本院轄區,聲請人應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如勞務提供之地點)。
(三)聲請人應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附件正本,並提出繕本三份。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秀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