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廖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應於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7,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4元。
(二)起訴狀繕本二份。
(三)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籃啓源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