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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蔡惠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繳納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元。
(二)應提出起訴狀及後附證物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