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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鄭志浩
上列債權人鄭志浩因與債務人莊宥溱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算之依據?
三、陳報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