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柯文森
上列債權人柯文森因與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文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依聲請狀所載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非黃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