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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翊捷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翊捷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