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劉淑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江秀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江秀滿」之債權釋明文件。(按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依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而非江秀滿,故應予補正,倘無,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並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