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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
債 權 人 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玲
上列債權人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昇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
請求新臺幣「59,700」元之釋明文件(例如維修單據、報價單、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