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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
債  權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許晉嘉因住所不明,已設籍於彰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