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凉
上列債權人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奇毅即聯鷹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聯鷹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含有負責人林奇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