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債 權 人 翁堉瑄
債 務 人 吳旻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及113年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12年12月16日」?此二項裁定分別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13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皆逾期迄未補正,利息部分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