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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8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霖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顏照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異議人即債務人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蓋有「大小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