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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葉振暐
上列債權人葉振暐因與債務人芯佳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振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佳芯」有限公司?或「芯佳」有限公司?
二、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暨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