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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債 權 人 信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恭
上列債權人信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義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義雄(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