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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債 權 人 義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遠明
上列債權人義紘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義紘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支票債權之法律上依據(蓋支票發票人為葉宗霖,非債務人技緻企業有限公司);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