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岐敏
上列債權人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陳圓即錢江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請具狀補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陳圓(住彰化縣○○鄉○○村○○路0巷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